
2025年8月2日,演员赵露思在微博发文称,其经纪公司银河酷娱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从其工作室账户划走205万元,并称该笔款项系因其生病取消品牌代言所产生的赔偿金。
赵露思还控诉公司拒绝归还工作室运营权,并以“封杀”相威胁,限制其发声。微博附图包括其被诊断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的诊断书。
图源:@赵露思微博截图
8月3日,银河酷娱通过微博发布声明,否认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行为,并强调公司始终尽职履行经纪义务,支持赵露思事业发展。
图源:@银河酷娱传媒微博截图
该事件迅速引发公众与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将演艺经纪合同中的法律与行业问题再次推向台前。
需明确的是,由于双方合同具体内容及事实全貌尚未公开,本文不就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而是依托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围绕此类纠纷中常见的法律争议展开分析。
艺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混合型合同
依据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行为。艺人经纪合同本质上是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就演艺事业经营与发展所建立的一种具有综合法律关系的协议。
图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该类合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某一典型合同(如委托合同、行纪合同),而是兼具委托、代理、居间、劳动、知识产权许可等多重属性的混合合同。
其法律适用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演艺行业的特殊性与商业惯例。
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只要艺人经纪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合同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当事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此外,如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行业特点、缔约地位、条款合理性等因素,对合同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调整
艺人经纪合同高度依赖双方的信赖与合作,一旦发生争议,可能导致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
在此情况下,若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法院通常不适用强制履行(因涉及人身专属义务),而是倾向于判令解除合同,并根据违约情形判令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法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根据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路径
(一)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往往无法达成。
(二)约定解除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事由(如公司未履行资源投入义务、艺人严重违反行为准则等),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即可行使约定解除权。
(三)法定解除
当事人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因不可抗力、对方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等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履约实际进行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业特殊性可能会酌定解除
在部分案例中,即使当事人不具备明确的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法院也可能基于合同人身专属性强、信赖基础完全破裂等原因,酌定解除合同,但同时判令解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行业反思与法律启示
该事件也反映出当前国内艺人经纪行业的一些结构性问题。随着娱乐内容生产和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传统经纪公司的资源垄断性逐渐减弱,艺人对个人品牌的控制意识和能力增强,原有长期全约模式面临挑战。
法律虽尊重“意思自治”,支持合约效力,但也逐渐关注到艺人权益保护与合约公平性问题。部分判决在肯定合约约束力的同时,亦指出经纪公司应合理行权,避免滥用优势地位。
从行业层面看,经纪公司需重新审视传统合作模式,探索更加灵活、分层的新型合作关系,例如分约、工作室模式及项目制合作,以匹配不同发展阶段艺人的需求。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
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交错与行业惯例的适用
不能简单以违约或诚信的二元框架评判
关键在于
双方应在缔约阶段即尽量明确权利义务边界
建立清晰的沟通机制与争议解决流程
从争议解决角度看
既应尊重契约自由
也需兼顾公平原则和行业特殊性
引导市场形成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合作生态
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经纪合约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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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桷树律所中台(邓钰琪)
编辑:刘小森
审核:黄厚文、蒲瑞、郭兴豪、姜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