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去十几次,二十分钟就出来”
这场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霸凌事件
对现行法律、教育体系和社会和谐
都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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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龄”成为恶行的保护伞
我们是否在变相纵容暴力?
面对日益低龄化、暴力化的校园欺凌
我们是否该重新审视“宽容”与“惩戒”的边界?
这不仅仅是一起个案
而是一个社会必须直面的拷问
图源:小红书博主@柠檬味搓泥宝
江油霸凌事件回顾
2025年7月,四川江油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未成年人霸凌事件:一名14岁女孩被三名同龄人拖至废弃楼房,遭受扒衣、扇耳光、抓头撞墙等暴力侵害,施暴全程被手机记录。当受害者哀求“爸爸会报警”时,施暴者竟嚣张回应:“进去十几次,二十分钟就出来。”
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却凸显了法律面对低龄恶性欺凌时的无力:15岁主犯刘某甲处行政拘留13日,罚款一千元,并送专门学校,14岁彭某某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八百。而13岁参与者刘某乙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仅被批评教育后交家长管教。
施暴视频被上传网络引发轩然大波,若非舆论强烈关注,惩戒力度恐怕更为微弱。
图源:文明四川公众号
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
本案中,15岁刘某甲、14岁彭某某对赖某某实施殴打(致轻微伤)、侮辱及传播暴力视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学生欺凌”的界定,因伤情未达刑事立案的轻伤标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仅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豁免”,直接导致了惩戒实质性的缺位:13岁刘某乙因未满14周岁得以完全免责;14-15岁的施暴者虽被处以行政拘留,并送往专门学校矫治,但其惩戒力度与其行为恶性严重倒挂。
这种困境,无疑助长了施暴者“进去十多次,20分钟就出来”的嚣张气焰,深刻暴露了现有法律体系对低龄恶性欺凌行为规制的乏力。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与网络催化
此类案件绝非孤例,其背后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体上升的严峻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高达101526人,同比上升4.3%。
与此同时,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普及率高达97.3%。暴力文化与网络匿名性的结合,正催生更为肆无忌惮的恶行。
辽宁沈阳检察机关的调研发现,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拍摄并传播视频的比例,三年内从4.5%急剧攀升至20.4%①。
①夏炎,富洋:《坚持“四个注重”守护未成年人用网安全》,检察日报-未来周刊·实务
矫治机制虚化与责任链条断裂
法律惩戒的困境之下,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矫治机制的实际效能与责任主体的模糊不清。
1专门学校矫治效能存疑
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四十四条赋予专门学校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功能②,但其核心手段(如封闭管理、专业心理干预等)的实效高度依赖于执行力度与资源投入。实践中,常因资源不足、专业力量薄弱等原因流于形式,难以真正矫正行为恶习、消除再犯风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责任主体边界模糊,追责乏力
施暴者家庭教育等的严重失职是悲剧的重要根源,但现行处理往往仅停留在“责令严加管教”层面。学校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防范校园欺凌(包括校外延伸)负有明确责任③,但普遍缺乏有效的矛盾排查与早期干预机制,导致受害者赖某某此前可能已多次遭受欺凌却未被及时发现,责任追究严重依赖事后倒查,预防功能形同虚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革新与系统治理并进
面对校园霸凌等危害深远却常游离于刑责门槛之外的行为,各方正在寻求解决方法:
1地方实践与分级干预
四川省2025年8月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构建了清晰的分级干预机制:从课堂违纪的口头检讨,到实施欺凌的校内公益服务,直至严重违纪者的停课训诫。
细则同时为教师履职划出保障线,严禁体罚或指派学生惩戒他人,并要求家长对停课学生实施家教衔接。当家长因惩戒威胁教师时,细则明确了司法机关的介入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
2026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首次将行政拘留的适用年龄下调至十四周岁以下④。
新法对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严格门槛的极少数极端个案,明确可适用行政拘留,旨在传递“法律并非无能为力”的清晰信号,强化“惩罚为辅”原则在例外情形的具体应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 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恶性犯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⑤。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已依法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些信息传递出清晰信号,年龄绝非违法的护身符——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绝不等于对恶行的纵容。
图源:小红书博主@岳天师
法律惩处能制裁罪行,却难以单方面填补教育缺失与系统失灵的深渊。
四川的惩戒细则将公益劳动与心理干预纳入矫正体系,体现的是对行为矫正规律的尊重;而社会力量(如大学生志愿者、律师公益普法教育)通过角色扮演教会孩童自我保护,则彰显了对未成年人主体性的重视。
那些未被镜头聚焦的霸凌仍在阴影中滋生。最终的破局之道,在于家庭、学校、技术平台与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
家庭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仅关注学业,更要重视心理与行为引导,关注未成年教育;学校应建立动态、科学的分级预防与惩戒机制,强化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营造安全、尊重的校园文化;各网络平台应严格落实“适龄设计”原则(如欧盟指引),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过滤暴力有害信息,限制成瘾设计;各社会主体应提供普惠的心理支持服务,创建法治实践与教育的社区场域,形成对欺凌“零容忍”的舆论环境,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必要援助。
唯有形成治理合力,才能真正守护悬崖边的少年——让他们既免于沦为暴力的受害者,也不至滑落为冷酷的加害者。这不仅仅是对孩子当下的保护,更是对我们社会未来的守护。
对于本案中出现搏流量造谣者我们想说
作为法律执业者,我们面对任何网络信息、视频、消息等都必须保持严谨、中立与质疑的态度,运用证据思维去伪存真,尤其警惕舆论“一边倒”时可能存在的谣言误导。适用法律条文需深刻理解其立法意图与逻辑,在个案中追求最优社会效果,避免机械套用。
我们深知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人生,更是社会信任的基石,应致力于通过个案推动机制完善(如校园安全)和公益普法培育法治信仰。本所始终践行“法助成长,惠泽社会”的使命,力求每一专业行动都在规则框架内推动社会向善发展。
校园欺凌不是“孩子间的玩笑”
而是可能伴随一生的伤害
面对暴力,沉默不是答案,法律才是武器
黄桷树律所专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为受害者维权、为学校把关、为家庭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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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蒲瑞
编辑:刘沛丹
审核:黄厚文、郭兴豪、曾丽茹




